2001结婚,去女方做女婿,住房是农村房(二层楼,楼上楼下各三间共225平米),家人还有丈母娘、丈人。同年我儿子出生。
2005年我的户口迁入女方,户口户主是我丈人。
2008年拆迁得到三套房(分别是大、中、小三套)和一部分动迁费用、安置费用。
期间女方说这三套房跟我没有任何关系,三套房产权证都没有写我的姓名。
2014年女方提出离婚。
请问离婚后我有分割房产的权利吗?
还有拆迁分配给的动迁费用、安置费用我可以分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