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
由宜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背告14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告之,期间延长期限一次。
被告人甲共3人(包括咨询人)在一茶坊商议到乙镇开设赌场,甲1联系被告丙,让其联系丙平时喜欢赌钱的人到泥溪参与赌博,被告本人联系被告乙,让其联系乙平时喜欢赌博的人以及开设赌场的地点,分3股甲乙丙各方一股;甲(包括本人)3人一股,乙方5人一股,丙方4人一股,13年11月至14年1月在乙镇一家茶馆等开设28杠赌场,抽头金额共70于万;本院认为被告14人给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用具,获利,其行为触犯303条2款规定,犯罪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赢已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包括本人)等属自首,使用67条1款,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4人属坦白,67条3款从轻处罚,有3人属累犯,65天应从中处罚,根据公诉法172条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