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地法院诉讼
2012年我与山东一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并按规定己付清全部房款。
约定2014年5月交房。约定2014年5月交房现开发商要延期15个月才可交房。
并同意我退房。并同意我退房协议当时仅约定延期交房一天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没有约定退房违约金。
现在开发商仅肯按百分之1.5的年利息进行陪偿。现在开发商仅肯按百分之1.5的年利息进行陪偿也否定那万分之五的约定。
我能否要求按最高院法释《2003》7号内容第十八条最后一段.按照己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主张我的权益。
如果要打官司我能否在我居住地南京起诉他?因为协议上写有在开发商地法院诉讼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