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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处理在已被国家征用的耕地上进行养殖的养殖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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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处理在已被国家征用的耕地上进行养殖的养殖户

现有一养殖户扬某,系安徽泾县泾川镇幕桥村居民,因无职业,见一处已被政府征用的耕地,《该地在2002年被征用作京衡酒店用地,末果,后一直抛荒至今》,随在2005年3月在该地上进行生猪养殖。

现有年出栏生猪50头,存栏20多头,猪圈7间,鸡圈鸭圈俩间,民房俩减,总投资额4万余元。

今该地被政府转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勒令该户扬某在半月内撤除,在此之前,政府没有提前通知该户扬某。

现请问政府领导能否酌情处理,额度怎样,以便该户重新安置没出栏生猪。

人好搬,猪难移。人好搬,猪难移谢谢。

咨询者:zfas88广东
[咨询时间: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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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熊世松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5818390007
积分:10987
]
回答时间:2009-02-20 12:15
熊世松
你好,杨某未经政府同意在已被政府征用的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行为本身不妥.但基于现实情况,可请政府酌情处理.政府站在亲民爱民的角度,适当给予一定的搬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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