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11月26日督促债权人钟良芳对债务人刘玉惠、廖定方予以起诉,2014年2月钟良芳主动撤诉,2014年3月钟良芳到法院仅对担保人我进行了起诉。起诉后,经法院同意,把债务人刘玉惠、廖定方作为了本案第三方,债务人刘玉惠、廖定方经法院通知参加了庭审。刘玉惠欠钟良芳的债务事实清楚,法院也做了认定。
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我已与2013年11月29日,通过法院以诉讼保全方式查封了债务人刘玉惠、廖定方房产(药房)2、3、4、5楼,并以我的房产作了诉讼保全担保。其查封房产价值75万元(含钟良芳保全的部分),足可以偿付刘玉惠欠我本人的29.3万元及诉讼费用和这次本案判决应给钟良芳的债务及诉讼费用,预计两笔债务合计50万元。
但本案判决中,在已把债务人刘玉惠、廖定方作为第三方情况下,在诉讼保全查封债务人刘玉惠、廖定方房产情况下,一审判决债务人刘玉惠、廖定方欠债权人资金先由上当受骗的所谓担保人偿还,再向债务人刘玉惠、廖定方追偿,有失法律公允,使受害人雪上加霜,简直无以应对。
在本案判决前,法院已对债务人刘玉惠、廖定方欠我本人的29.3万元做了判决,业已生效,于2014年5月在法院已进入执行程序,现正在执行中。由于刘玉惠采取欺骗手段借我的现金,再加上上交的各项诉讼费用,已使我负债累累,直接影响到我及家人的生存和生活。如果再按本案判决要求,我先代债务人刘玉惠、廖定方向债权人钟良芳还款,后向债务人追偿,在没有法院把我本人的债权执行回来前,我没有半点能力先行代偿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借款及诉讼费,使我及家人山穷水尽,无法生存了
对此案如何处理,是上诉,还是通过执行庭协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