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已经作了工资结算,并写明了工资两清,说明了双方就劳动合同的解除协商达成一致,不存在支付赔偿金的事情。
律师您好!
我们单位有一名员工,试用期内与老板发生争执,主动提出离职,当时他走的时候就结算了工资并写了收据,收据上写了工资两清,但他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入职30天以内还没签劳动合同),拒绝写辞职报告,说就当没来过这家公司。
离职后的2天,他要求公司赔偿2个月工资给他,否则以没写辞职报告为由,说让公司白养他6个月。
另外,这个人在公司就是负责人事工作的,请问,他这是故意敲诈吗?现在没有辞职报告,他将来去劳动仲裁,对公司会造成什么影响呢?我们要怎么证明他离职了呢,工资收据能证明他离职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