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2、有追诉期限。3、可以。
请问:1、2002年至2014年2月期间未经股东同意法人代表擅自挪用锅炉设备折旧款及公司款项达65万元,用于承包荒山,是否属于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2、2002年至2008年公司法人收受贿赂将原本锅炉500多吨的用煤量,不顾股东反对,擅自与煤老板签订1200多吨煤购销合同,致使公司损失严重,受贿罪是否有追诉期限?3、2002年——2014年2月期间一直在未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挪用资金,请问受贿罪追诉期限可否与挪用资金联系在一起,(挪用资金在股东们催要下依然没有归还)不视做受贿罪追诉期限过期?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