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情况如下:
1.本人以及其他人从2008年以前至今在某市的国家机关工作(非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最低8年,也有超过10年的。
2.2007年以前单位每年都和我们签订一份一年期的简单协议,协议内容概要为(1)参照临时工管理(2)协议有效期为一年(3)工作内容为“协助相关工作”(4)劳动报酬:按月发放工资,除此以外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5)用工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提前7天通知劳动者。但自2007年至今单位就没有与我们再签订上述协议和其他任何劳动合同。
3.从用工之日起至今单位每月发放的工资均低于当时和现在的最低工资标准,更低于单位同时期相同岗位正式职工的工资,且未给我们上任何保险。
4.现在单位要求我们自己去办理“就失业证”,然后让我们与县劳动局的下属单位签一份劳动合同,之后我们单位再与劳动局签一份用工协议。
请问各位,上述协议是否有效?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如何计算补偿金额?能否要求与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急切盼望各位予以详细解答。在此我们万分感谢您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