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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怎么认定,怎么走举报或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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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怎么认定,怎么走举报或报案

举报史习敖违法侵占集体资金的事实

1. 根据区政府2004年12月1日(拱政发(2004)66号)杭州市湖墅改造工程指挥部进行改制,在改制职工会上史习敖在会上明确了股份的分配比例(附件一:都市公司股本构成表),

2. 在办理注册时因当时的2004年12月6日章程(11页数)因有空掛股的存在(根据董事会纪要文字记载,详见:2005年1月21日董事会16.5空掛股的纪要文件内容:{杭州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五章第十四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根据工商要求在办理工商注册时不可有空掛股,在这样的背景下董事会2005年1月21日召开专题会议明确16.5空掛股的纪要文件(附件二:2004-00022杭州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题会议纪要)记要内容:根据董事会意见暂挂史习敖名下,该股份(16.5%)由公司解决资金来源,今后不参与分红,不承担风险,作为今后作为引进人才或其它需要的留用的股份。根据以上的情况修改出台新的2005年章程(附件三:2005年公司章程,页数为12页),章程第十三章附则明确一式28份(注明复印无效),因全体股东都按期足额缴纳交纳了投资款,所以2005年章程也没提及说明足额缴纳的具体内容.但是全体股东从来没对28份原始章程签过名,也没收到章程原件28份其中的一份原件。

3. 进入2007年史习敖开始操作如何把集体的16.5%空掛股占为已有,在未召开全体股东大会情况下对2005年章程进行重大修改,其中在2007年的公司章程中擅自增加栏目股东二:以受让股方式出资3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于2005年1月26日前足额缴纳。(附件四:违法修改后的2007年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十二条),同时该章程第八章明确一式28份,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我们股东也没对28份章程签过名,也没收到原件28份其中一份章程。

4史习敖为了侵占集体股份在签名时不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一式二十八份原件,股东各持一份的规定,采用几份此页无正文的股东签名,粘咐在擅自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签名页上。

5.在2007年底史习敖修改后的章程顺利操作完成后,经财务部门了解到在2007年底和2008年初史习敖分二次补交了所谓的股本金165万(既16.5%集体股份),2008年公司财务按补交后的股份开始进行分红,直至2014年5月(共计侵占金额500万左右)。

6. 据查证史习敖于2007年底和2008年初分两次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165万资金擅自打入公司帐户上,经办人员说是有相关文件规定(杭政办[2000]12号),经查证文件发现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改制企业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者个人一次性出资有困难的,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原则上不低于应出资额的70%。文件第四条明确:经营者个人出资需分期到位的,应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并作出分期认缴的书面承诺,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出具其他股东同意分期认缴的材料。(附件五:杭政办[2000]12号)

7. 根据以上的文件纪要等资料显示都不能说明16。5%股份属于史习敖个人,说明史习敖弄虚作假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股份的事实。

附件一:都市公司股本构成表。

附件二:2004-00022杭州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题会议纪要

附件三:2005年杭州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附件四:2007年杭州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附件五:杭政办[2000]12号

咨询者:fa214754...浙江
[咨询时间: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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