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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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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204什么是编号?

交通事故

杨律师:您好!

我因公骑自己的摩托车外出,因一个小孩突然横穿马路不慎相撞,问题比较严重,估计医药费用要十多万,交警判我承担主要责任,单位已经开出证明,承认我因公外出,以后的医药费用和其他赔偿费用,有的说我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单位赔偿,也有说应由我和单位共同赔偿,我想请问您怎么看?

谢谢!

咨询者:xinan123广东
[咨询时间:2009-02-22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熊世松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5818390007
积分:10987
]
回答时间:2009-02-22 10:05
熊世松
你好,请直接与杨律师联系.如有疑问,你可电话咨询中国法律门户网熊世松律师(15869976199),也可到熊世松律师网留言咨询(http://xiongshisong.fabao365.com)。
杨汉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11337988
积分:11931
]
回答时间:2009-02-22 10:38
杨汉卿
谢谢您的信任。从你的情况看,由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赔偿责任。
刘跃坤律师
[地区:上海-闸北区
手机:18201808898
积分:2319
]
回答时间:2009-02-22 10:08
刘跃坤
职务行为不构成,你的职务显然不是开摩托车,你的情况只是雇佣活动中对他人造成伤害。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你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显然不可能,关键是能否构成重大过失。

但交警认定你承担主要责任并不当然代表你存在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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