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成年子女后收养他人超生的小孩可否认定事实收养?
一对夫妇已有成年子女,02年因子女在外地工作,感觉生活寂寞,遂托人在农村收养了一个他人超生的女婴,一直共同生活,平时以父母女儿相称,未办理任何手续公证,户口落在农村一亲戚家(该亲戚正好有一夭折女婴,遂顶替上了户口),后将户口以亲戚的名义转入该夫妇的父母家就近入读小学。
这种情况可否认定是事实收养?以后有无责任和义务?
补充说明:
我也知道按照法律来说的确不认可,但是事实情况是完全不符合收养条件,女童父母均健在,养父母也有成年子女,无任何收养理由。
但是,看之前很多案例在判决的时候都承认了事实收养,不知道像这种情况将来小孩长大了涉及到继承、赡养问题法律将会如何认定?
是会承认事实收养,按养子女处理还是判定解除相互之间的义务,即承担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