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现有一事想请教于您: 我有一房子,并已和买家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要,以及和中介公司签定的居间合同.协议中规定买方应于2014年5月30日支付首付款,余款申请商业贷款支付. 可是,买家近日称其贷款办理不了了,想要通过其姐姐来办理此贷款. 这样变更贷款申请人,岂不是已签的房地产转让协议就没有用了? 买家这样做合理吗?合法吗? 做为卖方,我该怎么做呢? 以下烦请您能帮我解惑,甚为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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