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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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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1253什么是编号?

合伙纠纷

我们总共四个股东,一个大股东兼法人,另外三方股份相同。

合同是2010年8月23日签订,合作日期是从9月1日开始。

四个人中两个是她们原来就从事一个培训项目,而我们两个也是做其他不同的培训项目,所以才资源整合,我们加入她们,注入资金,购买股份,实行股份合作。

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她们在9月1日前就早已将大部分学生一年的、半年的、几个月的等不同时间的学费收掉了,放入了她们自己的腰包,而不进账。

这意味着什么?!

期望有哪位朋友能帮上我们!最好是专业些的法律人士能给我们这点迷津。

如果需要打官司应该怎么操作!

联系方式:13685713415。

咨询者:fa143301浙江
[咨询时间:2010-11-27
悬赏分:
解答数:6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6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0-11-27 20:21
殷国丰
这意味着她们要侵吞公司资金。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
魏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371603381
积分:953
]
回答时间:2010-11-27 20:34
魏新
根据你所述应当属于职务侵占罪,最好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王亚东律师
[地区:湖南-吉首市
手机:13974390702
积分:684
]
回答时间:2010-11-27 21:01
王亚东
对方收钱是否发生在合同发生效力之前?合同对此问题是如何约定对?
李慧律师
[地区:上海-卢湾区
手机:13816124091
积分:3178
]
回答时间:2010-11-27 21:01
李慧
首先想知道您们之间成立的经济组织性质:是公司制还是合伙企业?针对不同的性质有不同的办法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1-27 23:19
魏国鹏
你可以起诉要求这个人赔偿你的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吴文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17817790178
积分:1011
]
回答时间:2010-11-28 15:42
吴文
要看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才好回答你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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