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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自身安全至一人眼睛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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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1116什么是编号?

为维护自身安全至一人眼睛残

为土地纠纷,a与b发生口角,b先动手打了a的头,而a正要还手,因旁人劝架没有动手,两人互骂起来,当a准备走开时,这时b又紧追上前要再打a的头部,刚好a手里拿着当时吃完饭的碗筷,于是为了维护自身安全无意把拿着筷子的一只手一抬刚好插进b一只眼睛至半残,如何叛处及赔付。

咨询者:fa143155福建
[咨询时间:2010-11-27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1-27 11:32
魏国鹏
属于误伤,受害人有过错,应该由受害人和A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比较合理,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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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平律师
[地区:福建-泉州市
手机:13599225227
积分:285
]
回答时间:2010-11-29 21:58
吴建平
具体要看B的伤情涉及重伤还是轻伤,轻伤的话3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的话3到10年有期徒刑,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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