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我们小区共有6栋住宅楼的地下热水管道被开发商的留守人员(打更的)到截,2008年5月5日,我们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以没有被卖掉,不属于盗窃为借口和犯罪嫌疑人承认错误为理由将其释放,我们起诉到法院,犯罪嫌疑人又以伪造被吊销的原公司(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委托书来证明不是个人行为。
法院多次送传票找不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法院多次送传票找不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被盗管道被犯罪嫌疑人偷运到外地卖掉,业主委员会再次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以此案已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为由拒绝受理此案,现在是犯罪嫌疑人跑了,我们业主委员会想撤销民事诉讼改为刑事诉讼,公安局拒绝受理。
我们小区业主的利益应该谁来保护。我们小区业主的利益应该谁来保护请各位法律专业人士帮帮我们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