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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抚养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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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1041什么是编号?

小孩抚养权争议

你好,我和我老婆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但只有一个男孩【三岁半】,我和我老婆都想要小孩的抚养权,请问法院一般会判给那一方?

补充说明:
我们的收入都是差不多得,现在我老婆把小孩强硬抱走啦
咨询者:fa143110广东
[咨询时间:2010-11-27
悬赏分:
解答数:3]

最佳答案

蒋其磊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
积分:842
]
回答时间:2010-11-27 09:38
蒋其磊
法院会根据孩子与父母的感情、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性格、离婚原因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东莞蒋其磊律师(手机号:18807693080)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回答

2
金志刚律师
[地区:甘肃-定西市
手机:13809328544
积分:6343
]
回答时间:2010-11-27 08:43
金志刚
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考虑,看谁的条件好,对孩子成长有利
李颖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93127273
积分:7987
]
回答时间:2010-11-27 18:07
李颖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段)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

如有不清楚之处或其它需要,欢迎与我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电话:13693127273 MSN:mslyy@hotmail.com
Q: 129556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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