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十日内将手里的账目交给丙,其行为属于违约,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时不履行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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