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方因股票欠债,是否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当时你是否知情?“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2. 另外几万元欠债,如女方不知情,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一方个人债务。
3.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4. 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加分割,归各人所有。
债务问题比较复杂,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