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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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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0708什么是编号?

家庭暴力离婚咨询

男方家庭暴力女方要求离婚要怎么办。

补充说明:
结婚两年男方经常打女方,女方没有收集证据,现在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现在女方该怎么办?是否法院判决时也必须双方同意。(我看见法律规定能不能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依据,但不知道法院判决时是怎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咨询者:fa142744云南
[咨询时间: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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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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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25 20:13
刘子若
委托律师收集家庭暴力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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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25 20:30
魏国鹏
女方有权起诉离婚,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法律依据是《婚姻法》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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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国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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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25 21:10
牛国荣
你必须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才能判决离婚,包括家庭暴力证据等
李颖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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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25 21:20
李颖
现在开始再打你的,注意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报警,医院的诊断证明,验伤证明等。
有了证据,你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会判离。

你现在也可以起诉,但没有证据,对方坚决不离的话,法院第一次判不离的可能性大一些。不过还得看具体情况。

相关法律: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参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A.《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B.《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情况: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注:前半句因与修订后的《婚姻法》抵触,已失效。)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据修订后的《婚姻法》,属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注:重婚的,根据修订后的《婚姻法》,属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不再受由对方提出离婚所限。本条已失效。)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修订后的《婚姻法》,属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无需受“经教育不改对方不谅解”的限制。 受家庭成员外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家庭成员外的对方亲属的,本条仍具有效力)。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有不清楚之处或其它需要,欢迎与我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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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29556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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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志刚律师
[地区:甘肃-定西市
手机:13809328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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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28 08:57
金志刚
直接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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