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两次合同,第二次签订合同未到期,被无理由且未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便解除合同,这时候应该算赔偿金对吧?那么第一次签订合同的工作年限应该算进补偿还是赔偿?另外,赔偿金及补偿金是否并发?发放时基数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我在北京工作,户口也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