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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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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063什么是编号?

劳动合同

如果合同约定时间是2009年3月1日到2013年2月底,我门签合同的日子是2009年2月20日,我当时签了,2009年3月1日前(比如2月25日)我反悔,找公司说我不想签了,请求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的生效日期还没到,请问:公司有没有义务解除合同?谢谢各位律师了。

咨询者:wfh1986北京
[咨询时间:2009-02-16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02-17 00:05
魏国鹏
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公司也有义务解除,因为合同从2009年3月1日开始生效,2月25日还没生效呢,你不受其约束。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熊世松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5818390007
积分:10987
]
回答时间:2009-02-18 23:21
熊世松
你好,有义务。如有疑问,你可电话咨询中国法律门户网熊世松律师(15869976199),也可到熊世松律师网留言咨询(http://xiongshisong.fab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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