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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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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062什么是编号?

第三人执行异议

我们这里实行2证(土地证和房产)合1的产权登记政策, 先办土地证,后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称为土地房屋产权证), 房产局收回土地证.

现在我打赢了一场官司, 对方(债务人)的房屋只有其名下的土地证(2006年办理的),但没有房产证, 如申请执行, 与对方共同居住的母亲及外地做工的兄弟提出异议, 称房屋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 对方以土地出资, 母亲和兄弟出资建房并签定有建房协议(说明办理房产证时要注明母亲兄弟共同共有财产).

还有其母亲已将该房地下一层出租给别人, 租金由母亲收取,作为生活费,以出租合同为证.

我申请执行,法院可以拍卖房屋吗? 他们的异议成立吗?

咨询者:obama北京
[咨询时间:2009-02-16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02-17 00:12
魏国鹏
有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一般不好直接执行房屋,但是可以执行房屋租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熊世松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5818390007
积分:10987
]
回答时间:2009-02-18 23:22
熊世松
你好,如有疑问,你可电话咨询中国法律门户网熊世松律师(15869976199),也可到熊世松律师网留言咨询(http://xiongshisong.fab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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