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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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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0436什么是编号?

生二胎政策

我为福建人,夫妻双方为事业单位职工,我是少数民族,妻子不是,现生了一个女儿,请问可否生二胎?

咨询者:fa142509福建
[咨询时间:20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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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倪振杨律师
[地区:浙江-金华市
手机:13566782836
积分:47458
]
回答时间:2010-11-25 09:29
倪振杨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你们的情况不符合再生育一台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二)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三)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四)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
本条例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
吴建平律师
[地区:福建-泉州市
手机:13599225227
积分:285
]
回答时间:2010-11-25 21:55
吴建平
建议你当面咨询你当地镇一级的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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