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在2004年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公司才开始给我交保险。
2008年公司利用某外国基金会资金送我去国外培训,并约定5年服务期和违约赔偿培训费用(没有具体数额,也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薪酬)。
现在培训结束,我也在公司工作半年,因为目前工资太低,想辞职。
请问需要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