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北京法律咨询 > 合同纠纷 > 

学校在入学3年后不兑现承诺!

已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40011什么是编号?

学校在入学3年后不兑现承诺!

3年前看到某大学在网络上的招生广告,专硕连读。

入学通知上写的原话是“完成国内三年学业后进行语言考试(以当年出国留学语言考试要求为准),成绩合格且符合要求者第四年英国硕士留学。

”当时咨询的时候老师很明确的说在中国第三年读硕士预科修满学分,第四年直接英国读研究生。

现在三年过去了,学校却提出没有预科辅导也没有修学分,想读硕士就得到英国参加本科考试,通过并且雅思7分才可以。

在零辅导的情况下这基本不能实现。在零辅导的情况下这基本不能实现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就要去读本科,不能读研究生。

我想问下这算不算学校有欺诈行为?

咨询者:fa142148北京
[咨询时间:2010-11-23
悬赏分:
解答数:5]

最佳答案

王飞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801459996
积分:1790
]
回答时间:2010-11-24 13:05
王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基于此,在合同还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即办理第四年英国硕士留学),您可以要求学校按照当初入学时的承办办理;如果学校根本就不具备办理能力的话,则您可要求退还学费,造成经济损失的话,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法律服务热线:13126664828

回答

4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1-23 21:04
魏国鹏
学校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你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林莉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029041
积分:2061
]
回答时间:2010-11-24 10:08
林莉
学校的如果能办理而不办理,则属于违约,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是开始的时候就不具备办理留学的能力,则涉嫌欺诈。
具体您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吧。
郭爱玲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701272432
积分:87
]
回答时间:2010-11-24 11:05
郭爱玲
学校的行为属于违约,你可以以此追究学校的责任,先行跟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去法院起诉
王亚东律师
[地区:湖南-吉首市
手机:13974390702
积分:684
]
回答时间:2010-11-24 11:52
王亚东
学校违约,你可以依据承诺凭证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可直接联电。
更多内容请到王亚东律师网:http://www.wangyadong.net/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