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4月9日进一家单位工作,最近的一份合同是从2011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9日止,4月3日公司人事部单方面给我发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答应给予我6.5个月工资的赔偿。
但是我从2008年到现在有很多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而公司人事部不予赔偿,请问我有权拿到这部分的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