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也就是说其基数是工伤职工本人的工资。这里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994年发生工伤,1996年10月被评为3级伤残,现在一直在岗工作,2007年单位给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以2003年秦皇岛市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的,现在看了河北省关于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的问题,一律按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发,您的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