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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老人应有谁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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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9869什么是编号?

无行为能力老人应有谁照管

北京:86岁老母,现患老年痴呆,丧失话语和自理能力,吃饭要喂,大小便不知,驼背.走路要扶.老人有退休金和一套住房,不要子女资金的帮助.现雇一保姆照顾,保姆不尽其责,老人很可怜.其有四个女儿,都不在身边陪住.小女儿每月只看一次,碰都不碰自己的老母,嫌脏,其它两个女儿认为有保姆看老人就行了.只有大女儿60岁了,每周在老母身边住2-3天,可现在身体不好,不能经常去老母那里了,她和其它人商量解决照顾老人的办法,意见不一,认为有保姆照看就是尽孝了.到底应该如何解决现在老人身边无子女照管的问题,请求帮助.是否可以法律解决.

补充说明:
无行为能力老人身边无子女照管的问题应该怎么样解决?保姆照看是否算担任监护人呢?如果不算,应该怎么办?无行为能力老人身边是否必须有监护人呢?法律依据是什么?
咨询者:fa142019北京
[咨询时间:2010-11-23
悬赏分:
解答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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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7
刘文佰律师
[地区:黑龙江-大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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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23 13:52
刘文佰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无行为能力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无行为能力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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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23 13:58
魏国鹏
老人的生活应该由下列人员照料,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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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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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23 14:56
李颖
1. 建议送老人到养老院。子女经常去探望探望。
2. 如不可行,可以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确定由谁来担任母亲的监护人。比较现实的做法就是,谁照顾以后老人的遗产给谁。

如有不清楚之处或其它需要,欢迎与我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电话:13693127273 MSN:mslyy@hotmail.com
Q: 1295568741
个人网站:www.greenlawyer001.com
陆岩律师
[地区:北京-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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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23 15:43
陆岩
四个女儿都是老人的监护人。可以诉讼解决。
李建成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30162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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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23 17:24
李建成
没有配偶的话,其子女就是其监护人,都不管老人的话,可以把老人送到养老院、
林莉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02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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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23 18:56
林莉
还是协商解决,四个女儿都是该老人的监护人,可以聘保姆照顾或送养老院。
王飞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80145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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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24 13:29
王飞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意见》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注:因我国法律对年迈丧失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未作规定,故一般参照精神病人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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