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5月登记结婚,在同年9月父亲购置家电作为女儿陪嫁,离婚后能否要回?由于当初打官司的时候把“陪嫁”作为个人财产来定义了,所以没有要求分割,但事后去取回时遭到对方的拒绝。
1:离婚协议中写明夫妻无共同财产。
2:离婚协议中没有写明“陪嫁”的家电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案件已告结。父亲持有发票,且发票出资人和签名都是父亲本人,父亲现想去上诉,要求拿回他购买的家电,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