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信息称:“现有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厦门乙公司回复“接受你方的发价,再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
”对此甲公司没有回答,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向想香港甲公司主张赔偿,请问其主张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