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一位刑囚人员,于2005年4月因故意伤害罪入狱,刑期十六年。
2008年7月,我的摩托车被别人骑着出了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在此期间,我并不知道我的摩托车被他人使用,并且这辆摩托车一直是在我的名下。
出了这类严重的交通事故,作为车主,我应不应该负连带赔偿责任?能不能跟我说说与此有关的法律条文是哪一些?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