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工伤.2007年劳动能力鉴定四级。2006年工伤.2007年劳动能力鉴定四级2008年发现可能治疗工伤而导致疾病。
2013年劳动局才给予(因工伤导致疾病)的确认。
由于在这几年间所产生的药费已经由医保统筹支付。
可是,2008年~2013年间剩余的医疗费、护理费、车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社保局说不能二次报销!单位说我们交了工伤保险,由社保局付。
请问:谁来承担?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