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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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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8933什么是编号?

关于抚养权问题。

现在有一问题想请帮助解答。

我弟弟两年前离婚,和女方育有一女,当时3岁。协议离婚时约定骇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我弟弟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一套房子过户到女方名下等孩子18岁后变更为孩子的,另外还有20w)。两年后女方突然提出变更抚养权,原因是她要结婚了,不方便孩子在身边(其实孩子一直由她父母带)。我弟由于是做生意的,平时很忙,根本没时间照顾孩子,所以不想要抚养权,而且女孩跟母亲比较方便。

我想请问1、抚养权可以这样随意变更么?2、如果女方起诉变更(以失业为理由)会不会变更成功。还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我弟弟也准备再婚了,可能还会有自己的孩子。而前妻可能已经没有生育能力了,或者说再生育会有危险。

3、如果变更成功的话,当时我们家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特别是房产)是否归还我们再重新判定?

请您帮帮我们,谢谢了。

咨询者:fa141162江苏
[咨询时间:201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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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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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邱铭钧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511070828
积分:5002
]
回答时间:2010-11-20 09:03
邱铭钧
5岁的孩子还是跟母亲生活比较好些。对方不能以再婚为由而变更抚养人。况且协议已经约好了。
如果必须变更,可以考虑重新约定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1-20 09:19
魏国鹏
抚养权是不能随意变更的,你弟媳的情况不符合下列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她是不会变更抚养关系成功的,即使变更成功的话,你们给她的一次性抚养费应该归还给你们。
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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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莉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029041
积分: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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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20 10:28
林莉
1,抚养权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变更;2,女方现在的理由起诉变更不会得到支持;3,如果变更成功,抚养费会重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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