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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构成医疗事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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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构成医疗事故么?

亲属由于胆囊结石急性发作,医院给做了胆囊切除手术,还说胆管里也有结石也给取出不少,可手术半个月后在撤引流管时,院方发现患者的胆管内还有结石,并且最后一只管子不能撤掉。

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咨询者:fa141172吉林
[咨询时间:20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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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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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19 22:29
魏国鹏
医院由于过失责任,造成胆管内存留结石,且最后一只管子不能撤掉,形成了不可逆转的后果,这构成了医疗事故,可以要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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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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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20 09:49
赵因
胆结石分胆固醇结石和胆红素结石,前者大小不均匀数目很多,过小的结石清除时有可能出现遗漏,这个应该在手术知情同意书讲清楚了的,胆道术后发现胆管内还有残留结石有多种原因,既然引流管还未拨出,残余结石取出即可,更不存在什么不可逆转的后果,管子引流后可以拔掉。
放宽心,不是什么都是医疗事故,身体恢复健康最重要,祝愿早日恢复健康。
赵因律师于 2010-11-20 09:50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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