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 今陈**人民币五万元,小写50000元借款人:郑** 担保人:张**2009.9.23
诉状上: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23日借款人郑**从原告处借款五万元整,被告张**系连带担保人。
当时约定2009年底付清。当时约定2009年底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向借款人及被告所要均未果,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及借款人任何钱款。
鉴于被告是借款人的连带责任担保人,现起诉被告(连带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