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是否准许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参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段)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2. 感情破裂,可参照以下标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情况。
3. 如不存在上述情况,男方第一次起诉时你坚决不离,判离的可能性小。但若在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则判离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