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判决被申请人于10日内与申请人到房地产管理部签署买卖协议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但申请人躲起来好几个月了,已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人躲起来好几个月了,已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执行过程中说仲裁判决的属于行为执行,是动词,需要被执行人出现才行,现在让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出现,这合理吗?我查了一下只要行为执行可以替代执行员就能执行,问一下按照该仲裁的判决此行为可以替代吗求具体有依据的司法解释。
该怎么办,被告早就躲起来了,仲裁判决时都是缺席审判的,上哪找人去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