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赔偿金。
律师,您好。律师,您好我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了八年多,公司和我签订的是3年一期的短期劳动合同。
现在的劳动合同是2016年到期。现在的劳动合同是2016年到期在我工作期间,公司经常安排我在工作日晚上和周末加班,忙季一工作就是几个月,不得休息一天,之后也没有补休;而且,公司没有按照正常工资的1.5倍支付我的加班工资,公司有两份记账薄,一份应付上级检查,一份是我们实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产量,每次加班后我都自己私下作了记录,就发现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工资计算方式发放我的工资,且工资在发放工资时,是以名为绩效工资的形式代替我的加班工资;此外,我从来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
近一年来,公司效益不好,规模日益缩小,员工从两、三百人也减到20多人,鉴于现在的工资比较清闲,我就买了2014年1月11的车票回家,领导没有批准我的请假,我想着之前我一直按照公司的规定工作,有几年因为公司货多都没有回家,于是我还是回家了。
三天之后,公司就贴除了公告,说我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我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