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外地客商共同投资建造一养牛场,然后,我又投资200余万元购买了200头黄牛在场内饲养,但由于我的合伙人的丈夫欠人家的钱,导致我的黄牛悉数被抢。
当时我也报警,但无济于事,现在,公安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请问,我该怎么办?他们抢牛的行为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