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延边建筑总公司的一名员工,1999年8月参加工作至2004年5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公司没有给我交养老保险,现在面临失业金无法领取的一个情况,还有我们公司下属有两个劳务公司,以劳务公司的养老保险给补交到2004年,我们为什么没有给补交到2004年,请问。
这个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