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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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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72什么是编号?

公司股东

股东借款给公司收高利息,公司现在不行了,股东向公司要回借款,但股东没有履行义务缴纳股金,公司要向股东追缴股金 , 谁有道理?

咨询者:obama北京
[咨询时间:2008-08-01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陈宗荣律师
[地区:福建-南平市
手机:13960662021
积分:5397
]
回答时间:2008-08-01 17:34
陈宗荣
obama网友:

你提的问题,意思表达的不很清楚,我根据推测,作如下答复:

一、你的问题包含有两种法律关系:第一、股东借款给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第二、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的义务,股东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二、股东借款给公司,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收高利息”一事,要看高到什么程度,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股东没有履行出资的义务,应当按此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只要股东与公司都按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大家都有道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八年八月一日

丁光华律师
[地区:河南-濮阳市
手机:13137357799
积分:33144
]
回答时间:2008-08-03 15:25
丁光华
在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双方如果协商一致,可以一起处理。
喻利琴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911674054
积分:4819
]
回答时间:2008-08-01 17:16
喻利琴
都有道理

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股东没缴纳股金,属未履行出资义务,受公司法调整;股东借钱给公司,属民间借贷,民法调整
熊世松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5818390007
积分:10987
]
回答时间:2009-02-26 10:38
熊世松
如果该股东没有履行出资的义务,应当按此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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