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a有限公司与b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b于2006年3月10前向a支付货款100万元。
2006年3月12日,b决议以新设分立的方式分立为c、d两家公司。
b于3月20日通知了债权人,并于3月30日在报纸上予以公告。
2006年4月10日,b解散,新设立的c、d两个公司分别办理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
c、d公司约定,由d公司承担原爱美家对外的一切债务。
2006年5月5日,a请求c、d两个公司承担爱b公司的债务,遭到拒绝,随后屡次索要不成。
c公司以自己与d公司有还债协议而拒绝承担原b对a的债务,但是d公司清偿能力差,无法还清债务。
a便以c、d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债。
请问:
a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