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在校期间因两位任课老师有事去开会故让我孩子管理一下班级秩序,在此期间由于一同学不听话,(老师说不听话的让他出去思过一下自己的错误)故儿子叫他到教室过道去思过,后来看见其他老师来了,两位同学便走进教室,结果被一女生故意把脚伸出绊了一下,导致桡骨远端骨折,植入钢针,现在除了参加少儿基金外,所有的医药费都是自己出的,校方声明三方保险除外剩下的自费部分由学校承担,这样合理吗?问题是其中一项人寿保险是我们投保的,然后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该如何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