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医疗期期间,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转岗。
因个人情况特殊最终同意解除,双方签的是协议解除合同文件。
随后发现公司赔偿方案的“工资基数”算法不合法规(同时公司有额外给付未到期的病假月数工资)。
请问,我是否可以提起仲裁追讨(n+1)这部分的差额?这部分应该算“补偿金”还是“赔偿金”?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大么??谢谢!!
ps:
协议签订中,有2条“1,我不可以再针对补偿赔偿金做出后续追讨;2,说我已了解赔偿数额的相关法规。
”这样的话,如果起诉会对我不利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