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之女在其母再婚时已二十多岁且未与二老同住,后老父过世留有一份补贴,需公证方可领取。
当时继母属意其女也与老父有抚养关系,因当时双方关系尚可,没好意思拒绝,即办了此公证。
现其以女有老父的继承权为由,为女争夺房产,可以申请重新公证吗?如果可以有哪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