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4年进入印刷厂上班,预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2008年因有孕休假,该单位让其家属代签了辞职报告。
2010年我回到该单位上班有半月时间,因该单位不给缴纳养老医疗保险金离开。
我在2008年替单位垫付其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金,在2013年5月又为单位垫付其应缴纳的养老金。
我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说过了仲裁时效,开据了书面证明。
我想去法院起诉不知能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