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文书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上述第(六)项的规定,公证文书具有法律强制力,无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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