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系大冶市灵乡镇曹铺村港湾胡湾村民,1984年6月,控告人与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承包了集体山林15亩作为责任山经营。
2013年11月9日下午4时许,被控告人毛占元、张绪学在处理他们承包土地上的秸秆时,决定将秸秆进行焚烧,第一次在村民胡世美极力劝阻下,且所烧秸秆地块区域与山林紧紧相连无任何间隙无任何防火措施将秸秆引燃,未造成森林火灾,时隔不到30分钟再一次在被控告人孟庆安及他人的劝阻下,在另一处与我责任山紧紧相连无间隙的农田里指使被控告人孟庆安将秸秆引燃,后火势无法控制,大火过后,控告人承包的老虎口山处约10亩成材林化为灰烬,损失近20万元。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控告人重大财产损失,已经构成了放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控告人放火造成控告人巨大损失后,既不向控告人表示歉意,也拒绝向控告人作出任何赔偿。
请问律师是否已经刑事立案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