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与一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小时工的劳务合同,在这一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又有一单位要我去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在后来没订合同的单位工作了五年多,我与后来的单位是劳动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我与后来的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是否可以支付我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