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律师应该会查实清楚的。
我于2007年12月30号接房,但开发商没按照合同上给以房产证,于是业主们就陆续上法院起诉开发商,可他们为了逃避责任,就在业主领房产证的时候叫签字,于是业主们都签了,可最后却多了一张收条,上面还写着xxx与开发商协商一致,我放弃追究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但有的又没有,没有的就要给予赔付,而我是属于开庭当天辩诉完后律师不是要宣布吗?律师念了名字的就是属于每签字的,也就是说开发商要给予赔付的,当时我就是律师念了名字的,他说念了名字的没事了可以走了,而且我还亲自到律师那里看了以进一步确认,于是我便走了,可第二天就在发那些没念名字的收条,竟然也有我的,我就打电话问律师是怎么回事,律师只告诉我说搞错了,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